稅務局收到協查函後需要收據。
通過調查信息管理系統發送的調查函,受托人應當在收到調查函後30日內回復。國家稅務總局對調查答復期限有特殊要求的,按照相關要求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給予答復;需要延長答復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機關負責人批準,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