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天津市公有住房住戶變動管理辦法》
第五條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者遷出本市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及其他親屬,可以申請辦理承租人轉移手續的變更。只有壹個人可以申請轉讓公有住房使用權。符合調動條件的有兩人以上(含兩人)的,應當在申請調動前達成壹致意見。符合調動條件的人員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在調解和審理過程中,需要通過回購、代理轉讓等方式確定公有住房租賃權或處分權的,由公有住房產權人或其委托的房屋管理單位或置換經營單位代理回購或轉讓公有住房。
第六條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的,按照下列方式確定新承租人: (壹)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後,可以指定其配偶、子女、父母或者其他具有相同戶籍的親屬繼續租住公有住房;(二)公有住房承租人生前未指定承租人的,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申請轉移。承租人子女死亡的,死亡子女的子女可以申請過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