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外工程招標代理機構應在招標代理合同簽訂之日起5日內向工程項目所在地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並提交下列資料:
工程項目基本情況;
招標代理合同;
在項目所在地首次辦理備案的,應提交資質證書副本;
在閩設有分支機構的,應提交在閩分支機構的營業執照副本及負責人身份證明。
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福建省建設廳關於外省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辦理報告手續有關事項的通知》(閩建築[2003]4號)和《福建省建設廳關於省外建築企業進閩承包工程實行登記備案制度的通知》(閩建築[2003]55號)與本通知相抵觸的,以本通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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