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我國,監管機構與工商辦證部門的協調機制不壹致。在某些情況下,壹些單位可能只辦理了《營業執照》,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有及時將已取得合法經營資格的信息與質量技術監督局及時溝通,導致質量技術監督局無法督促單位及時辦理組織機構代碼。
2. 在“三證合壹”改革後,新註冊的小規模公司被賦予了統壹社會信用代碼,該代碼取代了工商註冊號和組織機構代碼。根據《國務院關於批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人的通知》(國發〔2015〕52號)文件規定,自2015年起,工商登記時不再核發營業執照和組織機構代碼證,改為核發統壹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因此,新註冊的小規模公司只需擁有統壹社會信用代碼,即可作為企業的身份標識,辦理各種工商登記和稅務登記等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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