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物業服務合同簽訂後三十日內向物業服務管理部門備案。如果物業服務企業未按照規定進行備案,可能會受到相應的行政處罰。
綜上所述,物業服務企業在營業前應當進行備案,否則可能會受到行政處罰。
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企業應當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加強行業誠信管理。”
《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壹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物業服務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物業所在地的區、縣物業管理部門備案。”
《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壹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未按照規定向物業管理部門備案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物業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