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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集哪些信息不需要個人信息主體的同意

法律、法規公開的信息;外企任職信息;法律、法規公開的不良信息,法律依據如下:

《征信業管理條例》

第十三條 采集個人信息應當經信息主體本人同意,未經本人同意不得采集。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公開的信息除外。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履行職務相關的信息,不作為個人信息。

擴展資料

設立經營個人征信業務的征信機構,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規定的公司設立條件和下列條件,並經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批準:

(壹)主要股東信譽良好,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二)註冊資本不少於人民幣5000萬元;

(三)有符合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保障信息安全的設施、設備和制度、措施;

(四)擬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的任職條件;

(五)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百度百科 ?《征信業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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