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小微企業”不同於“小型微利企業”。前者根據工信部等部委制定的《中小企業分類標準規定》(工信部300號,聯合企業[2011])進行分類,後者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的標準進行判斷,要註意區分。
二是將六大行業小型微利企業與其他小型微利企業區分開來。前者“用於R&D和生產經營的儀器設備”可以加速折舊,後者“專門用於R&D活動的儀器設備”可以加速折舊。顯然六個行業的小型微利企業更優惠,其他小型微利企業享受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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