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義務人包括發行人、收購人、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還包括對上市公司重大事項有重要影響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證券法》 第八十五條 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證券發行文件、定期報告、臨時報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資料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及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及其直接責任人員,應當與發行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是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