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如果行政復議成功,發現不該處罰的,就可以取消公示,行政處罰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屆滿5年的,記錄於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但不再公示。
法律依據:《工商行政管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暫行規定》
第十二條 行政處罰決定出現因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或者其他原因被變更、被撤銷或者被確認違法等被改變情形的,應當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以醒目方式進行標註。標註內容包括變更、撤銷或者確認違法等決定的作出機關名稱、內容、作出日期等相關信息。
第十四條 行政處罰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屆滿5年的,記錄於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但不再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