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該行為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不構成犯罪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壹百二十四條處理,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違法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處以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四十二條規定,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標簽應當標明生產日期。
第八十六條第二款,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壹萬元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壹萬元以上的,處以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並給予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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