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企業年檢辦法》第十九條企業未按規定接受年檢的。屬於公司的,處654.38+0萬元、654.38+0萬元罰款。屬於分支機構、非法人企業法人及其分支機構、在中國境內從事經營活動的外國企業等經營單位的,處以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屬於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的,處以3000元以下的罰款。企業在責令的期限內未接受年度檢驗的,由企業登記機關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未接受年檢的,依法吊銷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