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個體工商戶管理條例》第十四條:個體工商戶應當每年1至1向登記機關提交年度報告。個體工商戶應當對其年度報告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辦法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
《個體工商戶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登記主管機關和有關管理機關應當將個體工商戶的條件、程序、時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收費標準等,以方便公眾知曉的方式在其政府網站和辦公場所公布。登記機關和有關行政機關應當為申請人申請行政許可和辦理登記提供指導和查詢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