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繼續實施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39號):“二。對商業企業、服務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街道社區等具有加工性質的小經營主體,當年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新招用的進行失業登記1年以上並持有《就業失業登記證》(註明“企業吸稅政策”)的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並在三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依次抵扣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 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提高3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在此範圍內確定具體定額標準,並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按上述標準計算的抵扣稅額,應扣除企業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當年扣除不足的,不得結轉下壹年度。
本條所稱服務業企業,是指現行營業稅“服務業”中規定的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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