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在沒有與員工協商壹致的情況下,擅自變更勞動合同內容的,員工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請求,申請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並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對於勞動合同中,也要盡量約定錄用條件及發現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處理條款,以避免以後的爭議。對於試用期滿的員工壹定要進行及時的考核,以證實該員工是否符合錄用條件,對於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員工,應及時向其發送不符合錄用條件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函件,並說明理由,並確保簽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六條 以欺詐、脅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是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無效或者不分無效。
第八條 企業在招工時,應當通知員工的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場所、職業危害、勞動報酬等。員工已經簽訂了勞動合同,但實際職位在錄用時承諾或者與合同約定的職位不壹致的,員工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