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條例》第五條包括例行督察、專項督察和“回頭看”。
原則上在每屆黨中央任期內,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政府、國務院有關部門和有關中央企業開展例行巡視,根據需要對巡視整改情況進行“回頭看”;針對突出的生態環境問題,酌情組織專項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