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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環保督察的三種形式

法理分析:中央環保督察的三種形式,分別指常規督察、專項督察和“回頭看”。

法律依據:《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條例》第五條包括例行督察、專項督察和“回頭看”。

原則上在每屆黨中央任期內,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政府、國務院有關部門和有關中央企業開展例行巡視,根據需要對巡視整改情況進行“回頭看”;針對突出的生態環境問題,酌情組織專項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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