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控股老板要與合作夥伴解除合作關系的情況下,所需要編制的是財產分割表,在這種情況下,需要由具有資質的評估機構以出具資產評估報告的方式,才能達到獨立、客觀、公正的財產分配效果。但是,在財產分配各方能夠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也可以通過內部清算形式編制是財產分割表,並取得各方的認可。因為參與財產分配的各方,對企業的資產的存在狀態、價值形式彼此都十分的了解,在這種情形下,企業會計人員根據財產清查結果,以及對相關資產和負債的處置需要支付的相關稅費進行測算後,企業可以自行編制可供財產分配各方認可的財產分割表。其中分割比較困難的是債權的函證確認及未來收款費用的估計,固定資產可變現凈值能否充分反映其現時的公允價值,產權過戶需要支付稅費的扣除,以及企業財產分割後,參與財產分配的各方對財產分配前可能存在的或有負債的承擔責任的具體保證形式。因此,企業對於上述財產的分配,不能是委托外部獨立的中介機構,還是企業內部通過自行清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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