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為拓展我省電動船舶電池推進系統生產企業市場,對已交付電池推進系統價格的20%給予補貼(不含省內配套船舶企業),單臺設備補貼不超過200萬元。2)對我省電動船舶制造企業,電動船舶交付運營壹定裏程後,單船補貼不超過654.38+05萬元。3)電動船舶租賃業務單船補貼不超過654.38+0萬元,電動船舶動力電池租賃業務年補貼不超過3001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