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第九條,經批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由行政審批機關以適當形式逐戶公布,接受群眾監督。凡不符合法定條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有權向行政審批機關提出意見;經核實,情況屬實的,管理審批機關應當予以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