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納稅人工商登記信息發生變更(除生產經營地、財務負責人、核算方式等信息外),向工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工商機關核準後將變更信息即時***享至信息交換平臺。
2、納稅人上門(或電子稅務局)申請後,稅務機關根據工商傳遞的變更信息和納稅人填報的變更信息,更新稅務系統內納稅人對應信息;對非工商變更信息,如生產經營地、核算方式等信息,發生變化時,向稅務主管機關申請變更。
法律依據:《稅務局電子辦稅管理辦法》
第三條 納稅人通過電子辦稅服務廳辦理各種地方稅費業務及稅務機關通過電子辦稅服務廳受理、反饋辦理結果、送達稅務文書、納稅服務等,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電子辦稅以納稅人自願為原則,各級地方稅務機關應積極鼓勵和引導納稅人選擇電子辦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