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的舉證責任:
勞動者對存在勞動關系和事實勞動關系負有舉證責任。有勞動合同的,提交勞動合同;沒有勞動合同的,提交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據。
這裏的“事實勞動關系”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履行勞動權利和義務時的壹種既成事實、客觀存在的勞動關系。可能表現為:勞動合同應簽未簽;用口頭協議代替書面合同;以其他合同(如租賃合同、承包合同、兼並合同)代替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滿後繼續勞動關系中止或續簽手續;因勞動合同缺少必備條款或部分內容違法,導致合同無效而形成的勞動關系;用人單位違法形成的勞動關系,導致合同無效的;用工主體違法,但用工形式存在,雙方的勞動權利和義務已實際履行。在實踐中,這種事實勞動關系的認定可以通過企業的工資發放單、工資條、銀行卡等領取工資的證明,也可以通過單位同事的書面證明來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