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以外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或者采用其他技術手段,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情節嚴重的行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二款明確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