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和《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暫行辦法》個體工商戶應該在每年的1月1日至6月30日之前進行信息公示,公示信息中的資金金額指的是個體工商戶者實際所掌控的資金數額,包括流動資產與非流動資產的資金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