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規定,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企業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年檢材料。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6月30日前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延期參加年檢的申請,經企業登記機關批準可以延期30日。企業應當對其提交的年檢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當年設立登記的企業,自下壹年起參加年檢。
《企業年度檢驗辦法》第四條: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企業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年檢材料。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6月30日前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延期參加年檢的申請,經企業登記機關批準可以延期30日。企業應當對其提交的年檢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當年設立登記的企業,自下壹年起參加年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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