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按照標準化信息采集相關規定, 進行信息采集屬於正常警務工作需要, 不會對今後工作與生活造成影響。
並且,《國家安全法》第六章第77條第四款規定:
公民和組織應當為國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條件或者其他協助,第83條,在國家安全工作中,需要采取限制公民權利和自由的特別措施時,應當依法進行,並以維護國家安全的實際需要為限度。
局采集公民的手機卡的信息是有法律依據的,我們應予以配合。
但是,要建立在為了國家的安全需要基礎上,對於明顯侵犯個人的隱私 等不合理要求,也是可以拒絕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