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手機信息采集是為了充實人員的信息資料庫,提高辦事效率,以方便破案。公安機關按照標準化信息采集相關規定, 進行信息采集屬於正常警務工作需要, 不會對今後工作與生活造成影響。國家機關、承擔行政職能的法定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於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隱私和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三十四條
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
個人信息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各種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電子郵箱、健康信息、行蹤信息等。
個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適用有關隱私權的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有關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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