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三十九條,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和文件,應當予以查封、扣押,與案件無關的財物和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對查封、扣押的財物和文件應當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動用、調換或者損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