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開具增值稅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第16號為進壹步加強增值稅發票管理,確保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工作順利實施,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營造健康公平的稅收環境,現將增值稅發票開具的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1.自2065438年7月1日起,買方為企業的,在索取增值稅壹般發票時,應向賣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壹社會信用代碼。
2.賣方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在“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內填寫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壹社會信用代碼。
3.不符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
4.本公告所稱企業包括公司、非法人企業法人、企業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和其他企業。
5.政府部門不屬於企業範圍,所以政府機關事業單位作為購買方開具發票時不需要填寫稅務識別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