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二十六條投標人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國家有關規定對投標人資格有規定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有規定的,投標人應當符合規定的資格條件。
第二十七條招標項目屬於施工的,招標文件的內容應當包括擬派出的項目負責人和主要技術人員的簡歷和業績,以及完成招標項目擬使用的機械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