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變賣公司價值百萬的貨物,屬於挪用、轉移公共財物罪。無論公司是否知道,擅自銷售商品都是違法的,除非公司事後追認銷售(追溯調整)。也就是說,銷售公司商品,在公司不知情和知情的情況下,量刑標準可能是不壹樣的。假設公司對此並不知情或者不予追認,則適用《刑法》第271條的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的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公司知道,但不確認收入的,屬於偷稅罪,適用刑法第二百零四條的規定:“納稅人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或者采取欺騙、隱瞞等手段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占應納稅額10%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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