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2004年修訂)(節選)
(訂單號工商總局10)
第八條企業名稱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規範的漢字,不得使用漢語拼音字母或者阿拉伯數字。
企業名稱需要翻譯成外文的,按照文字翻譯的原則,由企業自行翻譯使用,不必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