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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裁員民調需要多少比例?

既有人數,也有百分比,是20還是超過總人數的10%。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壹條有下列情形之壹,需要裁減職工20人以上或者不足20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在聽取工會或者職工意見後,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裁減方案,可以裁減職工:

(壹)符合企業破產法的規定;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

(三)企業發生生產變化、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其他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優先保留以下人員:

(壹)與本單位訂立長期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家庭無其他從業人員,有老人或未成年人需要贍養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壹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被裁減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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