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早年頒布的《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該條已失效)第三十條規定:“納稅人購買的計算機硬件附帶的軟件未單獨定價的,應當納入計算機硬件作為固定資產管理;單獨定價的軟件應作為無形資產進行管理。”軟件核算的處理方法基本明確;
但是,目前國家還沒有出臺類似的文件。
我們認為,辦公軟件應當作為電子設備計入裝機計算機價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最低折舊年限如下: (五)電子設備,3年。不低於3年計提折舊更適合當前國情。
另外,如果價值不高,也可以計入當期管理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