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09條規定:“為了收集犯罪證據,查獲犯罪分子,偵查人員可以對犯罪嫌疑人和可能隱藏犯罪分子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查。”第111條規定:“進行搜查時,被搜查人必須出示搜查證。在執行逮捕、拘留的時候,在緊急情況下,可以不帶搜查證進行搜查。”第112條規定:“搜查的時候,應當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在場。搜查婦女身體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