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全面推進企業簡易註銷登記改革的指導意見》第二條申請簡易註銷登記的企業,應當首先通過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簡易註銷公告欄向社會公告其擬申請簡易註銷登記的信息和全體投資人的承諾(強制清算和破產程序終止的企業除外),公告期為45日。登記機關應同時通過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同級稅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推送企業申請簡易註銷登記的相關信息,涉及外商投資企業的,向同級商務主管部門推送。公告期內,相關利益主體和政府相關部門可通過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簡易註銷公告”欄目中的“異議留言”功能提出異議並簡要說明理由。公告期滿後,企業可以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簡易註銷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