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條例(修正案)》第七條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更換法定代表人需要召開會議作出決議,但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不履行職責,致使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不能按照法定程序召開的, 半數以上董事可以推舉壹名董事,由出資最多或者持有股份表決權最多的股東或者其指定的代表召集和主持會議,並依法作出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