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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和辦法的相關資料

本規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公告(發布日期:2008年4月1日,實施日期:2008年10月1日)停止執行。

關於印發《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和辦法》的通知

國科院發[2000]32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科技廳(科技廳),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科委,副省級城市科委:

《國務院關於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新技術實現產業化的決定》(鐘發[1999]14號)對加強我國高新技術企業的研究開發活動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為貫徹落實中央決定精神,我們對《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和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了修訂,現印發給妳們,請遵照執行。

科學技術部

200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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