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2013年國家頒布的《畜禽規模養殖汙染防治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對環境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大型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其他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大型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管理目錄,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商國務院農牧主管部門確定。”
三、請註意,《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與《畜禽規模養殖汙染防治條例》規定的評價等級是不同的,從頒布時間和行政效力來看,應按《畜禽規模養殖汙染防治條例》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