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郵政寄遞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郵政寄遞安全管理,維護郵政通信和信息安全,保障從業人員和用戶的人身財產安全,促進郵政行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快遞暫行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郵政業務和快遞業務的經營、郵政業務和快遞業務的收寄以及郵政寄遞安全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部門以及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省級以下郵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郵政管理部門)負責郵政寄遞安全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郵政管理部門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完善安全保障機制,加強對寄遞安全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不得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