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企業依法與安置就業的每位殘疾人職工簽訂1年(含)以上的勞動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並且安置的每位殘疾人職工在單位實際上崗從事全日制工作,且不存在重復就業情況;
(二)企業提出資格認定申請前壹個月的月平均實際安置就業的殘疾人職工占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達到25%(含)以上,且殘疾人職工不少於10人;
(三)企業在提出資格認定申請的前壹個月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安置的每位殘疾人職工實際支付了不低於所在區縣(含縣級市、旗)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四)企業在提出資格認定申請前壹個月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職工按月足額繳納所在區縣(含縣級市、旗)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政策規定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
(五)企業具有適合每位殘疾人職工的工種、崗位;
(六)企業內部的道路和建築物符合國家無障礙設計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