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全國經濟普查條例》
第四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個體經營戶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和本條例,積極參加並密切配合經濟普查。
第九條經濟普查對象有義務接受經濟普查機構和經濟普查人員依法進行的調查。經濟普查對象應當如實、及時填寫經濟普查表,不得虛報、瞞報、拒報、緩報經濟普查數據。經濟普查對象應當按照經濟普查機構和經濟普查人員的要求,及時提供與經濟普查相關的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