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壹條區縣人口服務管理中心對基層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上傳的、中心直接受理登記的制證信息進行審核,審核無誤後上傳制證信息;審核有誤的,應當退回原受理單位審核處理,並說明原因。
第十二條市公安機關制證部門應當自收到制證信息之日起13個工作日內完成制證,並將居住證發送至縣級人口服務管理中心;縣人口服務管理中心應當自收到居住證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居住證寄至原受理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