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至少10家。
壹、補充:
公證機構是由國家專門設立的、依法行使國家公證職權、代表國家辦理公證事務、進行公證證明活動的司法證明機構。公證處由國家設立,具有獨立的主體地位,辦理公證業務及相關的法律事務。
二、業務範圍:
1.證明合同(契約)、委托、遺囑。
2.證明繼承權。
3.證明財產贈與、分割。
4.證明收養關系。
5.證明親屬關系。
6.證明身份、學歷。
7.證明出生、婚姻狀況、生存、死亡。
8.證明文件上的簽名、印鑒屬實。
9.證明文件的副本、節本、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
10.對於追償債款、物品的文書,認為無疑義的,在該文書上證明有強制執行的效力。
11.保全證據。
12.保管遺囑或其他文件。
13.代當事人起草申請公證的文書。
14.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和國際慣例辦理其他公證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