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發生下列情形時,應當重新識別客戶:
(壹)客戶要求變更名稱、身份證件或身份證件類型、身份證件號碼、註冊資本、經營範圍、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2)客戶行為或交易異常。
(三)客戶姓名與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司法機關依法要求金融機構調查或者關註的犯罪嫌疑人、洗錢人員、恐怖融資者姓名相同的。(4)客戶涉嫌洗錢或恐怖融資活動。
(五)金融機構獲取的客戶信息與此前掌握的相關信息不壹致或矛盾。
(6)對之前獲取的客戶身份信息的真實性、有效性和完整性有懷疑。
(七)金融機構認為應當重新識別客戶身份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