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勞動法實施,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勞動合同,各類人員用工形式被打破,沒有全民職工與集體職工之分,沒有正式工與臨時工之分,都是勞動合同制職工,只有勞動合同期限不同,享有平等的權利。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試用期滿,用人單位繼續用工,無論是否辦理轉正手續,視為已經轉正。銀行事業單位負責人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