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條。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並通知申請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服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勞動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二條實行聘用制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與本單位發生勞動爭議,適用本法;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