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指紋信息工作規定》第壹條
十指指紋信息采集範圍:
(壹)經人民法院審判定罪的罪犯;
(二)被勞動教養和依法接受勞動教養的人員;
(三)因違反治安管理或者出入境管理被依法行政拘留或者依法給予其他行政處罰的人員,但當場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除外;
(四)依法被強制戒毒的人員;
(五)依法被收容教育的人員;
(六)依法被逮捕、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或者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七)依法繼續接受訊問的人員;
(八)公安機關因辦案(事)需要,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采集指紋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