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第2017號公告第16號,自2017年7月1日起,買方為企業的,在索取增值稅壹般發票時,應向賣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壹社會信用代碼;賣方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在“買方納稅人識別號”壹欄填寫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壹社會信用代碼。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本公告所稱企業包括公司、非法人企業法人、企業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和其他企業。綜上所述,根據《發票管理辦法》的要求,國家稅務總局只要求增值稅專用發票必須填寫地址和電話開戶信息,對增值稅普通發票沒有強制要求。所以,如果實在無法填寫,也沒必要填寫,不會影響發票的有效性。
溫馨提示:以上解釋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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