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標準(含標準樣品),是指農業、工業、服務業和社會事業中需要統壹的技術要求。
標準包括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團體標準和企業標準。國家標準分為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為推薦性標準。
強制性標準必須執行。國家鼓勵采用推薦性標準。
第三條標準化工作的任務是制定標準,組織實施標準,監督標準的制定和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標準化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標準化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