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檔案銷毀管理
第19條對已失效的檔案,由檔案管理員登記造冊,經相關領導***同鑒定,報總經理批準後,按規定銷毀。
第20條經批準銷毀的檔案,可單獨存放半年,經驗證確無保留價值時,再行銷毀,以免誤毀。
第21條銷毀文件必須在指定地點進行,並指派專人監銷,文件銷毀後,監銷人應在銷毀註冊上簽字。
第七章附則
第22條本制度由行政管理部負責解釋、補充,由總經理批準後實施。
編制日期審核日期批準日期
修改標記修改處數修改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