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所有者(股東)與其聘請的管理公司資產的代表(管理者)之間的道德規範包含道義論的問題——那些成文的(和不成文的)責任和義務、股東的權利,以及管理者私利和股東權益之間的權衡。
大多數的商業人士和學者都贊同股東——公司的合法擁有者——是公司最重要的利益相關者。他們將稀有的資金投資於企業,承擔風險並且因此而獲得回報。這壹項假定在經濟學和財務學中被認可,也是大多數財務理論的基礎。然而,它只是壹項假定,並在企業道德文獻中受到質疑。 在公司決定縮小規模時,股東權益與其他利益相關者之間的利益沖突開始加劇。股東利益高於那些失去工作的職員的利益。集體合同詳細規定了解雇程序,包括資深員工的權利。然而,這只不過是把道德決策過程的時間從解雇員工轉移到集體談判罷了。當產品從壹個工廠轉移到另外壹個工廠(如發展中國家)的時候,原先的雇員失去工作的成本不僅要高於雇主從低生產成本中的獲利,而且還要高於在發展中國家雇傭工人的成本,後者也許原本沒有就業機會。